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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9-20来源:
 

1、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二种缴费费率待遇相同吗?有何不同?

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二种缴费费率待遇不相同。其中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3、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3、什么是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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