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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须知

合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9-20来源:
 

问: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08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详情见《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咨询电话0551-3536318,3536208

 

问:参保大学生是否实行定点治疗?全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是定点治疗。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表),参保大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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