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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参保人员应持居民医保卡,在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暂时没有医保卡的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 1、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我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8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门槛费减半。 2、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何规定的? 答: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75%、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95% 。 4、住院治疗医保用药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使用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5、需要转外地住院的手续怎么办? 答:对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以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院时参保人员须持转出定点医院开具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3536433、3536111)。 6、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电话:3536111)。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不予报销。 8、居民生育补助是怎么办的? 答: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顺产(含助娩产)补助报销600元;剖宫产补助报销1200元。参保人员可于出院后30日内,凭准生证、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相关病历或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3536318) 9、新生儿怎么参加民居医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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